关于申报博野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北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冀商建设字〔2022〕6号)、《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抓紧做好第四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加快补齐我县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现在全县范围内公开征集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项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引导县域商业网点设施、功能业态、市场主体、消费环境、安全水平改造升级,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
新建或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按照建设提升型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1)配备统一的货架、仓库、分拣、配送车辆等设施设备;(2)对基础设施和场地设施进行改造(场地设施要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3)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及冷链物流车辆;(4)建立仓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或快递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与项目承办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及采购商、配送网点进销存信息的互联互通;(5)可以提供物流快递件的仓储、分拣、中转、配送等服务,配送至城区和主要的乡镇村;(6)物流配送中心提供开发、非排他服务;(7)对有条件的乡镇、村物流或快件吞吐总量占比50%以上,快递配送从县到村、从村到县不超过2日;(8)采取统仓共配等物流整合模式,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的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9)提供平台交易、运输监控、支付结算、大数据分析等全链条服务;(10)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自动化包装、分拣、装卸设备、加强条形码、射频识别技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终端信息建设。
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下沉,通过自建、改造、股权合作等方式,到乡镇新建改造一批商贸中心、超市、餐饮等商业网点,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优化经营环境,丰富居民消费供给。支持在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打造乡镇商业聚集区,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支持6个乡镇商贸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按照建设提升型乡镇商贸中心标准要求和实际需要,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包括:(1)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型分区经营,自营部分实行统一结算;(2)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电子收款机 (POS 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3)室内温控、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4)配备休闲娱乐设施、固定停车场等;(5)除了提供包括果蔬肉蛋奶、食品、洗护用品、日用百货等商品零售,满足乡镇居民日常、实用型消费,还可以提供小家电、服装、鞋帽、家纺等商品销售;(6)除了可以提供餐饮、理发等基本生活服务,还可以提供维修、洗衣、修鞋、快递收发、农产品收购等便民服务,具备休闲、娱乐、亲子、生活服务等功能,以及具备简易仓储配送功能,发布线上线下生活服务信息。
1.专项资金由县(市)统筹用于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的便民设施、设备等购建支出。对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村级便民商店建设改造,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加以推进。每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予以中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内容包括:(1)对于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2)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3)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3.项目实施期限为2024年10月至2025年12月,专项资金仅对该期间发生且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投资进行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我县内有实体、有实际运营、实际融入和推动当地经济民生发展,产权明晰、运营稳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场地、资金等必要实施条件,能在项目验收前完成建设,且预期能取得较好成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1.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或地方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2.近三年内,项目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3.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形。
项目申报单位应于2025年6月17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博野县发改局323室。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单位介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及计划安排、投资计划、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4.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合作协议、场地照片、纳税证明、财务报表、企业信用报告等。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关键环节,择优选择支持项目,并在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评审结果。
纳入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主管部门工作安排,提交项目验收材料,接受项目评估验收。对通过验收项目,据实核定项目实际投资额和专项资金支持金额,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支持资金。
加强走访调研,与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和广大县域消费者进行交流,深入了解企业和消费者诉求,准确把握我县县域商业发展现状,为工作较好开展奠定基础。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各项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商贸经济重要性的认识,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申报日期截止后不再受理项目申报。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属事责任,指导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评估等方式筛选推荐一批符合政策导向、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优质项目,切实发挥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项目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博野县县域商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博野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代章)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