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规定,发布本年度报告。报告全文包括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博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主动公开广泛、申请办理及时、信息管理规范、平台建设有力、监督保障到位,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强化主动公开。积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围绕我局工作,及时在新媒体发布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202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在博野县政府网站上公开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燃气应急处置制度、“口袋公园”建设、防汛减灾工作等信息公开内容共12条,公众可在博野县政府信息公开网(www.boye.gov.cn)查阅。在博野城市管理公众号发布信息共244条,公众可在博野城市管理公众号查阅。
(二)强化依申请公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规定,认真落实规定要求,加大职能部门协调力度,积极推进依申请信息公开,有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三)强化政府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精神,按照“信息不涉密、涉密不公开”原则,安排专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确保不出现失泄密等情况。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加强信息公开规范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合法性、准确性。
(四)强化公开平台建设。依托博野县人民政府网站、“博野城市管理”公众号,以及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更新调整信息,大力推动住建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住建信息共享程度和公开程度。
(五)强化监督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思想认识。始终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股室着力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查制度、规范发布信息、严把审核流程,多方面、多角度做好政务公开监督保障工作,全方位提升住建信息公开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13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6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对照新形势新要求,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公开意识有待提升。部分人员公开意识不强,信息公开不够及时。二是信息公开队伍有待加强。当前上级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公开队伍的专业化、理论化水平不高。
下一步,将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与日常工作的无缝衔接,落实好专人负责,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信息处理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我部门未收取信息处理费。